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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公权 萧公权|清代帝国体系中士绅的乡村角色

导语:著名历史学家、政治学家萧公传是中央研究院第一位院士,曾在燕京、清华、光华、华西等名校担任或兼任教授。1949年离开台湾赴美,长期在华盛顿大学远东与苏联研究所任客座教授,1968年退休。 虽然清帝国不同地区的环境不同,但无论是哪种乡村生活,绅士似

著名历史学家、政治学家萧公传是中央研究院第一位院士,曾在燕京、清华、光华、华西等名校担任或兼任教授。1949年离开台湾赴美,长期在华盛顿大学远东与苏联研究所任客座教授,1968年退休。

虽然清帝国不同地区的环境不同,但无论是哪种乡村生活,绅士似乎都是最积极的因素。有迹象表明,中国南方农村的绅士比中国北方的绅士更活跃,影响力更大。虽然笔者没有足够的资料证明这一结论,但可以合理推测,绅士较多的村庄经济环境较好;越多的名人反过来促进了农村的繁荣。在又小又穷的村子里,即使地位特殊的乡绅真的选择住在这里,绅士们也没有多少活动空。在这种村子里,绅士们变得几乎和村子里的普通居民一样,没有任何活力,本质上已经放弃了他们在繁荣的村子里的同伴们正在履行的职责。华北某地的知识分子在所处的恶劣经济环境下苦苦挣扎,几乎完全丧失了精英群体所具备的进取精神。据一位地方志编纂者说:

.....士尚平原,或亲锄雷,初无村治。然而,在孩子们赢得蓝衬衫后,旧习俗并没有进步。

了解了这一点之后,我们开始讨论绅士在农村的作用。

一个村庄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绅士们——前官员和有头衔的人——为有限的组织和活动提供的领导。科举培训后,具有特殊社会地位的人积极开展社区活动,包括修建灌溉和防洪工程、修建道路、桥梁、渡口、解决地方纠纷、建立地方防御组织等。毫不夸张地说,绅士是乡村组织的基石。农村虽然没有绅士也能生存,但很难有组织良好的乡村生活和体面的组织活动。只要绅士们对维护自己村庄的秩序和繁荣感兴趣,他们的领导和活动就会给邻居带来广泛的好处。事实上,他们会努力保护地方利益,反对政府的各种违法行为,比如勒索或贪污州县官员及其爪牙。他们的知识和特殊地位往往使他们能够公开反抗,甚至补偿他们的冤屈。

然而,从上述情况推断绅士作为一个群体与清政府有敌对关系是错误的。相反,以前的官员和那些有头衔或野心的人经常维护清朝的统治。作为学者,一般要准备或参加竞争性科举考试;因此,他们的态度和立场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帝国儒学的影响。总的来说,他们忠于皇帝;即使他们没有官职或政治责任。官员暂时或永久退休后,无意反对清政府或挑战朝廷。知识分子虽然没有官员的身份,但却是未来的官员;或者用19世纪一位西方学者的话来说,“他们是有期待的人”。除非一个学者的期望完全落空空,否则他宁愿维持现有政权,也不愿政治动荡。即使是那些拥有绅士身份的人,也只是为了“保护家人和邻居不受专制权力的侵犯”,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是给予他们这种身份的政权得到了人民的普遍认可。因此,他们也倾向于维持现有的政权。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绅士扮演着稳定农村社会的角色。清朝皇帝有充分的理由使用绅士统治乡村;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他们试图控制绅士,以控制农村。

然而,对于清朝的统治者来说,不幸的是,正常的情况并不总是存在。有时候,绅士扮演的是破坏而不是稳定的角色。那些拥有特权地位的人,往往被自己的短视和自私蒙蔽了双眼,他们的行为不仅危害了邻居的利益,也危害了清朝统治者的利益。从早期开始,乡绅就因剥削和压迫普通村民而臭名昭著。18世纪的一位历史学家提到明朝的情况时说:“住在农村的士绅也是靠势强,把小家子气的人当弱肉强食”。事实证明,这种情况在清代继续存在。康熙皇帝在1682年发现,有必要派遣一些高级官员作为钦差大臣来检查暴虐的人的情况。乾隆皇帝于1747年发布圣旨,内容如下:

曾几何时,各地乡绅凭借独断专行的权力,辱骂桑子,欺凌周边百姓,对当地社会造成极大伤害。而雍正年间,严令加拿大,严令禁止,所有绅士都知道要遵守法度。......而最近,老Xi傅萌,竟然无视工作命令,任性地插队。各省未必没有这一点,尤其是福建省。

虽然清朝颁布了一系列禁止令,采取了一些惩罚措施,但一些绅士仍然压迫村民。虽然一些特别坏或者倒霉的绅士受到了“改革”的惩罚,但绝大多数绅士仍然享有支配地位,仍然可以用来剥削和牺牲普通村民的利益,为自己谋取利益。我们之前看到,先生们作为纳税人,享受着清朝给予的特殊恩惠,经常利用职务之便,将一些原本由他们承担的义务转嫁出去。那些拥有特权地位的人经常使用武力或欺骗来寻求物质利益;这反过来又进一步加强了他们的权力,使他们更加贪婪。在一个很厉害的绅士面前,即使是一个不太厉害的绅士也不能一直保护自己;普通村民往往是完全任由他们宰割的。

前面已经指出了劣绅采取的一些剥削和压迫手段,但还可以增加一些例子来说明劣绅在农村中所起的作用。在广东一些州县,大户经常派打手、携带武器、使用武力收割沙田村民种植的农作物;这种方法叫做“占砂”。在山西,香菱、临汾依靠平水河灌溉。大户随意“兴修水利”;普通农民除非向他们购买“水券”,否则无法获得水。这种不公平的情况一直存在,最后爆发了强烈的反抗,引起了1851年清政府的注意。江苏省泰兴县有一个著名的武举。我听说一个村民存了一些银子,就诬告他卖私盐,拿走了他所有的财产。这个有头衔的恶棍直到1897年才受到惩罚。有时候乡绅会制定自己的法律。在江西的一些州县,“大户”私下制定了乡镇禁令条例:

穷人犯罪,不叫官员,也不把他们包在竹篮里,沉在水里,或者挖坑,活埋死,强迫他们的亲戚,写他们的衣服,但保持沉默。

正如我们在讨论农村青年团训练时指出的那样,有权势的人利用地方防务来开展他们的行动。19世纪60年代,两广总督总结了两广的盛行:

其不当士绅,从而获得利润和贿赂...即使是小市民,酋长,军事学生,学校男孩...让公众维持城市秩序。.....大士绅为卒,长吏假言。

无耻的先生们会毫不犹豫地诉诸欺骗和敲诈来获取非法收入或保护既得利益。违法所得的例子可以在广东省象山县找到。据《象山县志》记载,农民组织起来保护自己的土地和庄稼,抵御强盗。自17世纪最后25年以来,他们的自我保护组织一直存在。然而在19世纪,顺德有两位退休的高官,被清政府授权组织团练。他们以此为借口,将象山县各村的自卫组织纳入广泛的组织,然后向农民要求越来越多的捐款。最后收了二十万两银子,实际总成本还不到八万两。这两位前官员从未提供收入和支出清单。

保护既得利益的欺骗和勒索的例子可以在广东省东莞县找到。1889年,当地的地方官和一些绅士就官租问题发生了争执。绅士召开了一次“全镇会议”,讨论针对地方官员的措施。在这些地方领导中,有一个进士、一个举人和一个捐了三品官衔的监工。在他们的领导下,会议决定向地方法官请愿,请他对“公共财产”表示适当的同情。显然在他们的鼓励下,县里的“学者”联合发出了支持他们的通知。治安官回答说:

该县公务员标签的负责人洪云说:“贺县的义举,交给于斯吧。”......总部大厅知道城里文人的红色印记是士绅贴的,但它是作为一个词使用的。如果县里指示经理,上面写着:“民愤所在,不敢操作。”从而拖延时间。

裁判官可能不太公平,但进一步发展显示,他的指控未必完全没有根据。

虽然并不是所有的绅士都是自私自利或欺压村民的,但“正义绅士”的稳定作用被“劣绅”的行为所抵消。压迫邻居的农村精英,成了村里的破坏力量;从长远来看,它的破坏性不仅破坏了其中可能存在的“统一的社会关系”,而且破坏了中国农村的经济平衡。他们自私自利,以牺牲他人为代价,很少贡献自己的精力和财力来发展自己的村庄。他们中的许多“名人”选择住在城镇或城市,尤其是在获得可观的财富和地位后。在那里,他们感觉更安全,更有声望,活动范围也更广。他们让家乡在恶劣的条件下挣扎或衰落。

在这种情况下,绅士不仅不再是清政府可以用来统治乡村的辅助力量,反而更容易在社会动荡时期引起农民的不满和反抗;即使他们没有公开或直接与地方官员发生冲突,也阻挡了清朝维护乡村统治秩序的期望。当他们成为实际的煽动力量时,他们对清朝本身的统治构成了直接威胁。

证据表明,帝国的控制从未如此彻底和彻底,以至于使地方组织成为不可能,使地方自治成为不必要,或使农村居民完全服从。具有一定规模和繁荣程度的村庄,展现了村社的生活状况;在不同的情况下,各种乡村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当地的利益。只要这些活动服务于村民的整体利益,就会对乡村生活的稳定起到作用,从而间接有利于清朝的统治;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这样一个事实:为什么清政府在各种基层控制机制的运作并不完全令人满意的情况下,直到相当晚才在保持对广大村庄的控制方面遇到任何严重困难?

尽管清政府通常不干预乡村组织和活动,但中国乡村并没有享有真正的自治,也没有表现出真正的民主社会特征。虽然很多村庄都有组织,但并不是所有的村庄都建立了组织;即使在有组织的村庄,公共活动的范围不仅有限,而且几乎没有所有村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的群众活动。更难找到一个全村组织为了所有村民的利益而共同努力的例子。大多数组织的建立只是为了特殊目的,只是为了满足暂时的需要。他们的成员通常只包括一些村民。普通村民虽然可以参与村务,甚至担任领导,但往往受乡绅控制。绅士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乡村生活的组织形式和方向。

由于实际环境的限制,清朝在农村实行的管制制度并不完整,也不可能完整。在一定程度上,清政府有目的地允许村庄和村民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让他们可以利用村民的一些态度和组织为自己的统治服务。但由于这种统治制度的不完备,无法保证清朝的统治能够长久维持。它留下了许多危害安全的态度和活动,也留下了许多有益于安全的态度和活动。这种制度允许社会分层和利益差异的存在;根据“分而治之”的原则,这可能用得好,但也阻碍了农村发展成为一个坚实的社区,使其无法在危险的物质环境中解决现实生活问题。正常情况下,中国村庄是否稳定,并不取决于村民维护稳定的主观意愿,而是取决于破坏力量的存在。

中国的农村人口并不是同质的,但这一点我们不必过分强调。从社会上讲,一个村庄的居民通常分为两个群体,即“士绅”和“百姓”;从经济上来说,可以分为富有的地主和贫穷的佃户。虽然这一行有变化,但很明显。绅士的法律地位虽然不是以财富为基础,但由于绅士比普通人更容易获得财富,社会地位与财富密切相关;这也是中国村庄组织很少全面,村民之间的合作往往有限的原因之一。虽然马克思主义关于两个农村群体之间存在“阶级斗争”的观点有些牵强,但似乎很明显,他们之间并不存在“共同的社会关系”。无论哪个层面,其利益和目的都是不同的,由此产生的“关系冲突”阻碍了农村发展成为一个自治的单位,一个实际上准备应对不利环境的单位。无论什么样的严重危机,都会让农村人彻底绝望。面对紧急情况,村民不统一思想和行动,而是独立行动;很多村民迫于形势,改变了自己的习惯立场和行为。已经不稳定的政治和经济平衡很容易被破坏。在这种情况下,不完整的农村控制体系最多受到严重破坏,收效甚微。

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值得一提。在大清帝国的一些地区,尤其是华南地区,宗族组织往往将村落浓缩成比其他地区更紧密的一个单位。宗族的存在使得乡村组织形式略有不同,给清朝统治者带来了一系列不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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