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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原则 宪法学 宪法原则

导语:第一,人民主权原则 以下是凯成老师通过对往届学生的辅导总结出来的知识点~ 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人民主权意味着一个国家的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的概念最早是由法国人博丹提出的。主权的发展经历了从“主权在君”到“主权在民”的发展。

第一,人民主权原则

以下是凯成老师通过对往届学生的辅导总结出来的知识点~

2.法律保留

这意味着,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表其规定。比如,我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定形式设定,行政机关无权设定。

3.司法独立

这意味着司法部门或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任何干涉或压迫,只服从法律和良心。国际上讲,司法独立主要是指法官个人审判案件的独立性,而我国法律规定是指法院独立审判。

法治原则在中国宪法中的体现

我国宪法中也有关于法治原则的宣言,主要表现为:第一,我国宪法序言宣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第二,中国宪法规定,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都是无效的;一切机关、团体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所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调查。第三,中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四,权力制衡原则

权力平衡原则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权力制衡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个部分相互监督和制约,以保护公民权利的原则。其内容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三权分立原则,又称分权制衡原则,一般被认为是一种“三权分立”的制度。分权是指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国家权力;制衡是指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相互制约和平衡。分权思想最早是由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提出的。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进一步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根据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1787年美国宪法确立了国会立法权、总统行政权、法院司法权等相互制衡的国家权力体系。分权制衡原则的目的是建立和巩固民主制度,防止专制和独裁,从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权力制衡原则在中国宪法中的体现

权力制衡原则在我国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巴黎公社首创的。后来社会主义国家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主原则,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主要体现在:

1.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例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2.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中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意味着国家有义务不干涉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宪法》还明确,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报告。

3.国家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制约和监督

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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