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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设备 小区设备转换层的收益到底归谁

导语:住宅设备转换层的收入是谁的?案情回顾原告:某社区产业委员会被告:乙房地产开发公司B公司开发了A小区,A小区3号楼有31层,其中1-4层是临街商铺,5层为设备转换层,6-31层为住宅。2011年9月,B公司与宜昌某婚纱摄影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5

住宅设备转换层的收入是谁的?

案情回顾

原告:某社区产业委员会

被告:乙房地产开发公司

B公司开发了A小区,A小区3号楼有31层,其中1-4层是临街商铺,5层为设备转换层,6-31层为住宅。2011年9月,B公司与宜昌某婚纱摄影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5层平台出租给摄影公司使用,租期10年。原告认为B公司擅自出租收取租金,侵害其权益。故诉至西陵区人民法院,请求:

1.确认5层平台的所有权属于a小区所有业主..

2、B公司返还租金235万元。

法院听证会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建筑区划内的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归业主共有。本案所涉A小区3号楼5层平台建筑规划为文体设施用房,并备注内设文体设施,依法属于设备转换层。该层房屋及平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B公司擅自出租取得不当利益,应退还给A小区业委会,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

法官的陈述

何为设备转换层?

目前高层建筑多为1-4层的商铺,4层以上的住宅楼。由于商住楼的结构不同,水、电、气管道的路线不同,建筑物的三层或四层往往设置为设备转换层。这层楼空大部分建筑不能当房子用,但在土地和资金都很充裕的市区有很高的市场价值,稍加装修就可以出租当办公室。

设备转换层是建筑物的一部分,物理上具有不可分性,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以下部分为共有部分: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故设备转换层的所有权人为该栋楼房的全体业主,而非开发商、物业公司或某个业主。

本案中,B公司作为开发商,利用其在信息上的优势地位,在早期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普通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出租牟利,是不义之财。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退还租金。

剧终

供稿:周 云

编辑:周舫姚欣怡

策划:宋 峰

审核: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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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小区设备转换层的收益到底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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