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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号案件 最高法发布十起涉未成年人案例 男子裸聊31儿童获刑11年

导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十大优秀案例名单1。张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2起。朱等寻衅滋事案3。林的虐童行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姜虐童案5。马辱骂看守人。胡诉张变更抚养关系案。邹虐童案8。刘故意伤害案9。杨故意杀人案10。姜诉钟变更抚养关系案1。敲诈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十大优秀案例名单1。张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2起。朱等寻衅滋事案3。林的虐童行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姜虐童案5。马辱骂看守人。胡诉张变更抚养关系案。邹虐童案8。刘故意伤害案9。杨故意杀人案10。姜诉钟变更抚养关系案1。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件——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集团办理未成年人“路由贷款”基本案。被告人张伙同李、任、、邹、王等人成立财富公司。在江苏省某城区开展非法借贷活动,利用喷漆、甩油瓶、半夜在家扰民等“软暴力”手段非法讨债 在放贷过程中,组织成员还诱骗聚集了邹、朱、姚、王、顾等学生。,并利用同学朋友哄骗其他未成年学生签订虚假高额贷款合同,在贷款期间被随意扣款。“服务费、代理费、入户认定费”等。,并强迫未成年少女拍摄裸照担保债务,部分未成年被害人为逃避债务被迫逃离居住地,造成辍学等不良后果。 通过“路由贷”,该组织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违法所得共计16.6万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聚集邹、李等11人,形成人员组织稳定、层级结构清晰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成员长期聚集在一起,共同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多种犯罪,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该承认它是一个邪恶势力的犯罪集团 据此,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其他邪恶犯罪集团的成员也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江苏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督办的首批案件之一。也是江苏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首例以未成年人为主要犯罪对象的恶势力“路由贷款”刑事案件。 该案中恶势力集团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也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他们利用未成年人不深涉世事、缺乏社会经验、自我保护能力弱、容易轻信同学朋友的特点,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实施“套路贷”犯罪,利用监护人的热心保护子女。为了减少影响,很容易选择让事情变得更好的心理。通过实施纠缠、滋扰等“软暴力”,对相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精神压制,造成严重的心理恐慌,从而迫使受害人交钱,不仅损害严重 该案依法严惩,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黑恶势力、坚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 这对打击针对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促进校园安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朱某等的烦恼——依法惩治校园欺凌基本案情一、被告人朱某等五人系北京某学校女生。2017年2月28日,5名被告人在女宿舍楼被侮辱殴打。以强迫女孩高某某下跪的方式侮辱女孩高某某,无故殴打、侮辱女孩张某某。 经鉴定,两名被害人的伤情均构成轻伤,五名被告人的行为也造成了被害人高某某无法正常生活、学习的严重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等人随意殴打侮辱他人,致二人轻伤,严重影响他人生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 据此,5名被告人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至1年不等 典型的校园欺凌问题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每个家庭的敏感神经,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案是学校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五名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是同学和伙伴之间的玩笑,也是对学校规章制度的一般违反,更是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如果仅仅因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大事变小,小事变小”,就会纵容犯罪,不利于被告人今后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保护同样是未成年人的被害人。 本案治安法院充分考虑了五名被告人的主观恶意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其判处了相应的实际刑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在有效维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给学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此案被央视《新闻1+1》等媒体栏目评论为具有“标本意义”。宣判后不久,教育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全面整治中小学生校园欺凌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林虐待儿童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国内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案。被申请人林,女,福建省某县村民 林在2004年生下了小龙。因为小龙的生父身份不明,所以小龙从出生起就一直和林生活在一起 林有过三四次不成功的婚姻。在生活中,他不仅疏于管教小龙,还经常让小龙挨饿,多次殴打小龙,导致小龙的背上满是伤痕 自2013年8月以来,当地政府、妇联、村委会干部和派出所多次对林进行批评教育,但林仍拒不悔改 2014年5月29日凌晨,林再次用菜刀划伤小龙的背部和手臂 同年6月13日,该村村委会以被申请人林某长期虐待小龙已严重影响小龙身心健康为由,依法提出撤销林某申请小龙监护人资格的请求 庭审中,法院征求了小龙的意见,小龙表示不愿意和母亲林生活在一起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并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 被申请人林作为小龙的监护人,长期以殴打、咒骂等方式辱骂小龙。经有关单位教育后,拒不悔改,继续辱骂小龙。他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小龙的身心健康,不应该再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林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被依法撤销,村委会被依法指定为小龙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案件受理后,县人民法院主动探索申请撤销村民委员会对监护不当的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转移。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在没有其他近亲属、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指定当地村民委员会作为小龙的监护人,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向社会表达了关爱未成年人的新视角。 宣判后,该院还积极与市、县相关部门沟通,对小龙及时妥善安置,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撤销监护案件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颁布前,我国关于撤销监护制度的规定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8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相关规定较为笼统、模糊 本案在《意见》颁布前作出撤销监护的判决,是我国撤销监护的先例,直接推动了《意见》的颁布,也为《意见》中关于有权申请撤销监护的主体以及撤销后的安置等规定的颁布贡献了实践经验。 2015年,该案被全国妇联评为全国首批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件 四、姜某的孩子案——依法严惩通过网络无身体接触诽谤犯罪基本案。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姜伪造身份,谎称自己代表“兴义同兴发展工作室”。“长城影视”“张宗为童星工作室”等单位招募童星,在QQ聊天软件上认识女孩 以检查身体比例和发育情况为由,要求被害人拍摄裸照并发到网上,谎称需要采访,诱骗被害人通过QQ视频裸聊并做出猥亵动作 有的女生还被威胁公开裸照,强迫对方继续和自己裸聊 经调查,姜与孩子的视频裸聊达到31人 经裁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姜为满足其变态欲望,以视频裸聊的方式对儿童进行诽谤,其行为构成诽谤儿童罪 此外,它还欺骗了全国30多名受害者。受害者多在12岁以下,最小的不到10岁,部分受害者被诽谤两次以上,依法应认定为“其他不良情节” 据此,被告人姜因犯侵害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利用网络猥亵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件 互联网时代,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犯罪的手段更加隐蔽,危害范围更广 被告人通过挑选童星、与网友聊天、冒充老师等方式,诱骗或强迫被害人进行视频裸聊或拍摄裸照。虽然与被害人没有身体接触,但与传统的诽谤行为不同,其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性欲客观上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也构成了诽谤儿童罪 类似的网络犯罪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社会危害极大 本案被告人姜被依法重判,体现了人民法院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 同时,本案也警示家庭和学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培养和提高他们识别风险、保护自己的意识和能力;提醒广大青少年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最大限度避免网络犯罪侵害。如果他们正面临或已经遭受非法侵害,应及时通知家长、老师或警方,在第一时间寻求法律保护 动词 马虐待看护人案——对幼儿园虐待儿童行为“零容忍”的基本案情2016年9月,被告人马在河南省某县某幼儿园担任小班教师 2017年4月18日下午上课时,马在幼儿园小班教室。以学生不听话,上课不认真学习为由,用针扎了这个班很多孩子的手心和后背 经鉴定,多名儿童损伤程度虽不构成轻伤,但体表有皮肤损伤,损伤特征与尖端物体刺伤一致 2017年4月18日,受害儿童家长报警。马当晚被公安人员带走,同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及其亲属与多名被害儿童的法定代理人达成谅解 法院判决结果认为,被告人马作为幼师,对多名被看护儿童实施针刺虐待,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虐待被看护儿童罪。 据此,被告人马因犯虐待看管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年内禁止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 同时,人民法院向县教育局发出司法建议 典型意义近年来,保姆、幼儿园教师、养老院工作人员等负有监护或者护理职责的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看护人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刺伤了几名幼儿。虽然他没有造成轻伤,也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标准,但他的行为对受害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 对于这种不良虐童行为,人民法院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判处被告人最高禁止就业五年 本案判决警示,负有监护、护理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一切侵害被监护人和看护人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该案也警示幼儿园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切实保护监护人、看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六、胡某诉张变更抚养关系案——我国首例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基本案情。原告胡某与被告张于2000年被法院判决离婚,其女儿张某某由其父亲张抚养 离婚后,张某经常酗酒,并在喝酒后殴打女儿张某某 2005年,张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满释放后,张某的酗酒行为没有改变。长期殴打诽谤女儿张某某,限制张某某的人身自由,不允许其与外界接触,严重影响了张某某的身心健康 2011年3月19日深夜,张在睡梦中惊醒张某某,对其进行殴打。张某某左脸受伤,此后再也不敢回家 同月26日,受不了家暴的张某某选择不沉默。他给司法部门写了一封求助信,揭露他父亲的家庭暴力。他的态度坚决表示,他不再愿意和父亲住在一起,要求和母亲胡住在一起 胡某义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鉴于被告长期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为防止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经法官释明,原告胡向法院提起保护张某人身安全的申请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与其女儿张某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殴打、威胁张某某,限制张某某人身自由的情况属实。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法裁定:一、禁止张威胁、殴打张某某;二是禁止张限制张某某的人身自由 裁定作出后,该院向市妇联、区派出所、被告所在地村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上述单位监督被告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 经调解结案后,胡于2011年4月28日提出张 典型意义本案中,湖南某法院发布了我国第一份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作出了有益探索。为宣传《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积累了实践材料,为少年司法做出了巨大贡献 数十家媒体和电视台对此案进行了宣传,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此案也引起了联合国官员和全国妇联相关领导的关注。他们高度评价这一“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本案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还邀请当地妇联干部、公安民警、村委会干部、村调解员等参与对被告人的批评教育,促使被告人真诚悔过,确保不会在法庭上实施家庭暴力 本案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联动机制在少年司法中的恰当运用,也为充分发扬“乔峰经验”处理少年保护案件作了很好的示范 7.一个孩子的案件——小学老师性侵孩子并被重判的基本案件。被告原是浙江省某市的一名小学教师 在教学期间,学生家长于2013年1月向学校举报,理由是邹侮辱了他的女儿。因此,邹写了一份书面检讨,以确保此类事件不会再次发生 2016年12月,被告人邹退休。由于师资短缺,学校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重新聘用邹继续担任语文教师和班主任 自2017年以来,邹在课间活动和补习班中使用这种教学方法诋毁了许多女学生 2017年8月30日下午,被告人邹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法院判决结果认为,被告人邹利用教师身份,多次与不少12岁以下的年轻女孩结婚,有的还在公共场所当众出丑,严重破坏了教学秩序,对社会危害极大。构成诽谤儿童罪,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严惩;而且,他因类似行为被举报,仍不考虑悔过,导致案件发生。他应该被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被告人邹以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三年内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职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6名被害人因涉及小学教育机构和区教育文化体育局的责任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主持调解后,该小学一次性向各原告支付了3万元 宣判后,市教育局对涉案小学校长进行了行政处分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教师利用教学便利诋毁未成年学生,对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身心伤害,挑战道德和法律底线的恶性案件,性质极其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必须严惩 被告人邹虽已年过六旬,但裁判法院考虑其再就业及学校补习班,仍从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角度出发,对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被告人邹被禁止执业。 在本案审理阶段,司法机关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时为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尽力医治涉案未成年人的精神伤害 此类案件反映出极少数学校仍存在管理不善、制度失灵、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需要引起相关学校和部门的重视 八、刘故意伤害案——探索推进建立未成年犯犯罪记录保存制度的基本案例。2006年12月28日下午5时,被告人刘的父亲刘某芳与同村的刘某文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两人在刘某文家门口对峙。刘某文的两个儿子到了之后,和刘某方扭打起来,然后两人打了起来 刘的爷爷刘某宗听到这个消息后,就和刘某文打了起来 在两人的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刘听到消息后赶到现场。他用铁叉将刘某文叉成重伤。案发后,刘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害人刘某文与被告人刘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刘某文向刘表示理解 判决结果认为,被告人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然而,这起案件是由一起邻里纠纷引发的。被告人刘因看到自己的亲人被打了一会儿而愤怒,并采取过激行为加入斗殴。犯罪动机不坏,社会危害不严重 刘犯罪时不满16岁。回到案件后,他得以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事件发生后积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他已经获得了受害者的理解 据此,被告人刘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试用期满后,刘领取了《预备案盖章证明》 典型意义1997年《刑法》第100条确立了前科报告义务,规定:“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参军、工作时,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不得隐瞒。 就少年犯而言,报告犯罪记录的义务及其“犯罪标签”是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障碍之一 该案是山东法院实施的首例前科封存案件,是对未成年犯进行有效的判决后帮助,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的有益探索 根据当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民政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封存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实施意见》。试用期满后,刘向由11个部门组成的犯罪记录封存领导小组提交了相关材料。经审查批准,领导小组同意发给刘《犯罪记录封存证》,封存其犯罪档案 学校还保留了他的学生身份,并对他的犯罪信息保密,以确保他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因为这个证书,刘慢慢卸下了心理负担,心存感激。初中毕业后,他去了天津工作,顺利回国融入社会 该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被各大媒体报道转载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引起了国内专家学者的关注 山东高院在总结部分地市经验、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前科封存”制度 这一制度的发展不仅是少年司法领域的改革和创新,也是修订相关刑事立法的实践基础 此后,2011年《刑法修正案》增加了对未成年犯前科封存制度的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未成年犯前科封存作出了程序衔接规定 九.杨故意杀人案——全国首例跨省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援助基本案2017年初,被告人杨跟随同乡李到天津打工,后因工资结算发生矛盾 2017年7月25日7时许,杨某向李某索要工资时,某从路边捡起一个三角板,用力砸向李某头部,造成李某头部流血昏迷 杨来到李的宿舍后,用菜刀砍伤了李的儿子小欢和 三名受害者被送往医院后,李和小欢获救后死亡。小旭物品的损坏程度被认定为轻伤 案发后,被害人李的近亲属曾某和被害人某因家庭情况特殊困难,申请司法救助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与被害人李因工资结算问题发生矛盾。他先后用三角铁和菜刀作案,致李和长子小环死亡,李次子轻伤。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的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毒,犯罪后果严重。虽然自首,但还不足以从轻处罚;其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据此,被告人杨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杨赔偿原告曾、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7,262.26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天津法院首例未成年被害人跨省心理援助案件 受害者小旭在事发时还年轻,目睹了父亲和哥哥被谋杀的过程,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有这种经历的孩子是容易出现心理问题的高危人群 考虑到被害人的家庭情况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决定对小旭进行司法救助和心理干预,尽力帮助他走出心理阴影,进入正常的生活和学习轨道 由于被救助人生活在四川,距离天津太远,如何开展持续动态的跨省救助,尤其是心理救助,尚无先例。 根据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规定,只有被害人的经济困难才能得到解决 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天津法院创新工作思路,为小旭申请心理援助专项资金,与四川法院共同确定跨省司法救助和心理干预工作方案 目前,小旭学习生活状态良好,情绪正常。心理援助已初步达到预期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之外,家庭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成员,往往会无故卷入家庭纠纷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发现有困境儿童需要救助,将积极为其开展延伸救助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优势,整合专业资源,联合政府部门、教育机构、团体组织使其参与。儿童得到准确的帮助 X.蒋某诉钟某变更抚养关系案——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基本案情原告蒋某与被告钟某于2009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蒋某军。 2011年9月20日,因感情不和,双方通过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约定儿子蒋某军由其母亲钟抚养,蒋支付每月抚养费6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 离婚后,钟把婚姻的不幸转嫁给了孩子,并以各种理由拒绝让父子俩见面 更严重的是,钟没有工作,租住廉租房,靠亲戚帮他维持生计。他一年到头都关不住门,不让江某军上学。 2015年6月8日,姜诉法院变更抚养权,后撤诉 为了孩子的成长,2016年10月11日,蒋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蒋某军的抚养关系。法院主持调解后,姜与钟达成和解协议,姜某军的抚养权仍在、姜。军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由江负担 姜按约履行了调解书约定的义务,钟却拒绝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 姜某军8岁,已经到了适合上学的年龄。在法院多次执行死刑后,钟仍然拒绝送孩子上学,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蒋某军的爷爷奶奶频繁去上访让孩子上学,导致矛盾冲突。增强 2018年3月,原告姜再次起诉法院,要求变更其儿子的抚养关系 为化解矛盾,法院配合市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妇联、团委、计生委、社区、教育等部门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多次上门调解。钟仍然拒绝送孩子上学 与孩子沟通后,孩子表示愿意上学,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和市妇联共同取证,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出庭支持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父母的义务。根据市团委、妇联作为江某军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收集的大量证据材料,证明钟是江某军的法定监护人,剥夺了江某军的受教育权。该权利严重影响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江某军的受教育权,保障其健康成长,在事实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变更了江某军的抚养关系 典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和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蒋某军与钟生活期间,钟某未履行监护义务,拒绝送蒋某军上学,阻止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严重侵犯了子女的受教育权 钟没有工作,没有住房,没有经济来源,不能保证孩子的生活和学习需要,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权。基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法官决定支持姜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 孩子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双方基于离婚时的协商或判断而产生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因此,为了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法律允许离婚夫妻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改变与子女的抚养关系。 在抚养的过程中,不仅要给予生命保障,还要保障学习受教育的权利。一方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变更抚养关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编辑:颜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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