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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男妓 不要因为无知而将未成年人置于险境

导语:如何判断是否是儿童色情?为什么要严惩儿童色情?恋童癖到底是什么?“恋童癖”或儿童色情爱好者,如果只是看网络上的照片和视频进行幻想,为什么要谴责他们?其实很多网友都混淆了概念,判断儿童色情和成人色情的标准完全不同。严格来说,恋童癖和儿童色情爱好者并

如何判断是否是儿童色情?为什么要严惩儿童色情?恋童癖到底是什么?“恋童癖”或儿童色情爱好者,如果只是看网络上的照片和视频进行幻想,为什么要谴责他们?其实很多网友都混淆了概念,判断儿童色情和成人色情的标准完全不同。严格来说,恋童癖和儿童色情爱好者并不完全平等。

近日,一名“创业红人”卷入“恋童癖”的指控,引发巨大争议。那些视频和照片在他的网站上被认为是色情照片吗?很多人觉得是“抓边”,似乎模棱两可。不止一个人说没有觉得淫秽或者大规模,恐怕很难认为是在传播淫秽物品。即使截图下面的一些信息很露骨,但仅凭网络上的照片和挑衅性语言,真的很难称之为猥亵儿童罪。

真的是这样吗?由于恋童癖和儿童色情,特别是男童性侵问题,目前在国内从法律层面到公共讨论、普及都较为欠缺,下文简单写了一下,希望能有所帮助。

1.儿童色情制品的定义和区别

认为儿童应该被社会特殊保护和对待,其实是非常晚近的事情。儿童权利和儿童福利相关的很多概念和法律措施,主要在上个世纪伴随着工业的发展、民权运动的兴起和女性地位的提高,才慢慢成为共识——毕竟历经两次世界大战浩劫之后,儿童被认为是战争最大的受害者之一。

今天,当我们讨论中国的儿童保护问题时,我们很难回避一份国际权威文件,即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这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文件,具体规定了广泛的儿童权利。中国是首批加入该决议草案并成为共同提案国的200个缔约国之一。由于各国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大力保护儿童的美国没有加入该条约,《儿童权利公约》成为我国在讨论和引用儿童性侵犯/儿童色情制品时的重要参考。

《儿童权利公约》的第34条意义重大,除了明文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禁止对儿童进行一切形式的性侵犯,还提到了对儿童的性剥削也同样应被禁止——这个首次提出的新概念除了指“引诱或强迫儿童卖淫/ 进行非法性行为”,还明确指向了儿童色情,即“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 让儿童充当淫秽题材”。

什么是儿童色情?即“通过任何手段,显示儿童从事真实或模拟的露骨性活动,或主要为淫秽目的展示儿童性器官的产品”。。

按照这个定义,当年被封掉的“缤纷童年”百度贴吧,里面有很多露骨的照片,无疑就是儿童色情。哪怕是出口了“正太/ 萝莉控”这种名词的日本,对于“儿童色情”也仍然有明确的定义和给出了至少三种不同的色情分类标准,比刑法里“猥亵罪”里何谓“猥亵”要范围明确得多。照片和视频里出现了小孩子模仿或是酷似性行为的、有小孩触摸或被触摸性器官相关的、能唤起性欲的那些小孩子没穿或只穿少量衣服的,统统都算儿童色情。只是提供,就有可能入刑和罚款。

受《儿童权利公约》的影响,日本于1999年颁布了《购买儿童从事性活动和儿童色情活动惩罚法》,其中第2条第3款规定:

“儿童色情指通过能够实现视觉再认的方法,所进行的针对下列各项所列举的儿童形态进行记录的照片、电磁记录或其他媒介:

A.与针对儿童或儿童之间的性交或类似性交的行为相关的儿童形式;

b.能够满足或刺激性欲的、他人触摸儿童性器官或者是儿童触摸他人性器官的相关的儿童的形态;

c .能满足或刺激性欲,少穿或不穿衣服的儿童形式。"

由于我国没有单独立法,一般以刑法中的制作、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罪为基础,其中也包括禁止儿童色情。但“猥亵”并未得到两所高中司法部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解释,一直由行政司法机关自行裁量。一些网友在这一点上经常感到困惑。淫秽到什么程度?这些图片很难达到淫秽的标准吗?

这个困惑的产生,是因为目前国内没有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色情产品进行分级。这里以分级制度比较完善的美国为例,也许能帮助读者理解,为什么儿童色情和成人色情的判断标准不一样。

“罗斯标准”。九名最高法院法官有6票赞成,3票反对。。

美国早在1957年的Samuel Roth一案树立了“罗斯标准”,历史性地为色情产品划分了标准:分为淫秽物品和低俗物品两种,通俗地说就是硬色情和软色情的区分。内容有点小黄色,这是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不然《金瓶梅》也会被当黄书禁掉;非常露骨的色情,才不受保护。

标准虽然简单,但在实践中极其不明确。由于没有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当时一些保守的州在执法上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以“对未成年人有害”为由,禁止成年人完全可以接受的无害色情。尽管不断修补,最高法的九位大法官从未就淫秽物品的标准达成一致。1958年,在“洲际旅游公司诉达拉斯”一案中,哈兰大法官感叹,13起淫秽物品案件,法官之间有55种不同意见,“其他任何宪法判决都难以与之相比”。

最终,在1973年色情物品经销商Miller诉California一案中,最高法确立了一个判定硬色情的“米勒标准”, 即:1、当代社区标准,对一般人来说,这个作品作为整体,它的主题是否刺激性欲;2、作品是否有明显令人反感的方式刻画或描写性行为;3、作品在整体上是否有文学/ 艺术/ 政治/ 科学价值。

米勒标准,又称三叉戟标准。九名法官有五票赞成,四票反对。

这三条标准又被称为“三叉戟标准”,迄今未变。——除了在儿童色情这件事上。

在米勒标准之后,新的问题很快出现了。色情开始在《标准》第三条的“文学性、艺术性、科学性”上下功夫,以求合法性。随着20世纪70年代色情电影、小说、杂志甚至裸舞的合法化,色情行业不断挑战所谓“硬色情”的底线,聚焦儿童色情作为争夺市场制高点的手段,儿童成为色情物品的道具。直到1977年,大多数州都没有意识到儿童色情的危害。

“佛博标准”。九名法官一致通过。

最终,1982年佛博案里,联邦最高法院判定,米勒标准不再适用于儿童色情的判断标准。但凡涉及儿童的色情材料,标准会更加严格。哪怕有文学艺术创作价值,也仍然不能脱罪,不受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换一句话来说,软色情也仍然会被判定为儿童色情,用判决书的原话是:“儿童色情物品不要求所限制的物品是淫秽物品。”

该案在第二年催生了《儿童色情法》。基于对儿童作为色情道具的仇恨和保护儿童的共同关注,众议院以400票赞成、1票反对通过。根据法律,任何生产、销售或拥有儿童色情制品的人应被判处至少15年监禁和10万美元罚款,以及最多30年监禁。美国已成为世界上对此类犯罪处罚最重的国家之一。

《美国法典》规定:

儿童色情是指描绘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露骨性行为的文字和图像。“外显性行为”分为真实行为和模仿行为。具体包括:同性或异性之间的任何性交,包括生殖器对生殖器、口对生殖器、肛门对生殖器或口对肛交;兽性;手淫;虐待狂或受虐狂;淫荡地展示生殖器或生殖器。

举例说,成年人穿着裤衩撅屁股做一些性挑逗暗示动作的照片,不会被认为是“淫秽”而只是“低俗”,恐怕不能被称为色情照片加以取缔;但如果照片上是幼童在做,哪怕摄影师削尖脑袋硬往艺术摄影上靠,也仍有可能符合儿童色情的定义而被取缔。国内的学者在呼吁分级的同时,也提出了建议,符合刑法“淫秽”标准的儿童色情,则应该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不符合的,则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或者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解释来进行处理。。

2.恋童癖的定义:从习惯到禁忌

恋童癖最大的问题在于,他的欲望投射对象,是没有足够判断力、性心理不够成熟并处于弱势地位的儿童。李银河提出过“性爱三原则”,即“自愿、成人、私密”,恋童癖显然不符合。这种成年人和未成年儿童之间的性爱关系,显然是不对等的。

真正可以称之为病理现象的恋童癖者并不多。我们常说的“恋童癖”,只是社会文化意义上的恋童癖。作为一种精神疾病,目前连学术研究都不足。正如中西方文化都把行为异常者称为“精神病”一样,并不意味着对方真的是可以诊断和治疗的精神病患者。

学术界对于恋童癖存在争议,它到底是一种性变态/精神疾病,还是一种性取向?美国精神病协会在2013年发布的《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里,曾经把恋童癖定义为一种“性取向”,除非这种恋童倾向伤害到了儿童或者导致自己无法正常生活,否则不能被称为是“精神疾病”。这引起了极大的抗议,被理解为恋童癖会合法化,最终被改回“性癖好”。

以上三种情况中哪一种是恋童癖其实并不重要。因为很多儿童色情的传播者和制作者不是恋童癖者,而是投机商人。

在人类历史上,成年人对儿童的色情利用其实非常普遍,很长时期内不以为耻,可谓东西皆同。对儿童权利特别是性权利的保护和重视,是非常晚近的事,甚至“恋童癖”这个词在英语中首次出现,已经是1900年以后的事情了。能追溯到最早的使用,则是1896年精神病学权威Richard von Krafft-Ebing的德语文章中——用于分析对儿童实施性犯罪的性心理变态。

在古希腊,男人和未成年男孩之间有一种特殊的关系,那就是学徒、情人、灵与肉的结合。正如柏拉图在《饮酒》中所言,这种男儿结合被视为一种高层次的爱情,高于成年男性之间和成年男女之间的爱情,具有“爱智慧”的教育目的。这个传统可能今天的人很难理解,因为它在后期逐渐脱离了教育功能,变成了对成年人和男孩的性剥削。在中世纪的拉丁诗歌和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学作品中,一个喝酒的美丽少年Ganymede的形象很好地表现了这种关系。基督教谴责这种事情,但并不像他们禁止手淫那样热情,更不用说对女孩的性虐待和性剥削了。同样,在中国历史上,对儿童的性剥削和利用也成为一种社会趋势。既有女孩也有男孩当妓女。南北朝时,梁健文帝、萧纲的名诗《虐童》赞“虐童爱美”,而张岱则自称“美妓虐童”,一般认为是文人的一种。此外,日本、土耳其、阿拉伯、埃及和非洲都有成人和儿童色情的历史记录。

这绝不意味着恋童癖的行为就拥有历史合法性。儿童在历史上也曾经被当成宠物、用作童工、沦为性奴,他们也许被爱惜和保护,但并不意味着有足够的尊严和应有的保障,更多只被视为成年人的附属财产。恋童癖在近一百年的构建,源于人权概念下儿童保护意识的上升。现代社会的趋势是,一方面,成年人的性自由越来越多,也越发宽容;另一方面则是成年人对儿童的性行为和性利用,越发被禁止和不齿。儿童权利概念在近代的提出,其实是在呼喊“孩子也是人”。

因为恋童癖更喜欢14岁以下的法定年龄,性心理不成熟的孩子,负面影响会更大。性侵的愤怒和痛苦也会投射和释放到其他人身上。研究人员发现,在童年时期遭受性侵犯的男性更容易虐待儿童。或许是因为性别纪律教会女性温顺、忍气吞声,童年时期遭受性侵的女性受害者选择了将愤怒和自残内化,更容易陷入吸毒、情感自残等困境。

3、儿童色情是“意淫无罪”吗

在一次采访中,被豆瓣网友曝光并引发恋童癖指控的微博大V,如果豆瓣说自己只是被过分指责,那就完全不是新闻了。那么,它叫“正太空”和“lolicon”吗?如果把维度缩小到第二个维度,就可以宣称“意淫无罪”了?

这似乎是一个虚拟儿童色情的“擦边球”。但事实上,就算是挂着萌萌的“正太控”“CP粉”名义的二次元,也从未真正地脱离过现实,否则也不会有“合法萝莉/正太”的讲法了。但现在实际情况是,引起过热议的 “蕾力CP”也好,此次事件中的 “正太天国”也好,根本和虚拟儿童色情没什么关系:因为出现和涉及的,全都是在现实中真实存在的儿童。这个锅,二次元文化不背。

那么恋童癖收集儿童色情有什么用呢?难道只是关上门幻想一下?在警方和研究人员确认的儿童色情罪犯中,儿童色情有几种用途:

1、激发性欲,满足性幻想并带来快感。比如去“郑泰天堂”买男生穿的原创袜子,就是一种性瘾。

2、提高受害儿童的性兴趣。比如说抗拒发生性关系或者不配合拍摄色情照片的小孩,可能会被吸引,并开始觉得这些行为是可以被接受的。

3.威胁和恐吓,比如威胁孩子不要泄露秘密,或者听话。

4、利用小孩的好奇心,诱骗小孩,交换信息。

5.赚取利润。涉嫌贩卖、传播儿童色情的人不一定是恋童癖,而是投机者。真正的恋童癖者的兴趣动机更复杂。赚钱和满足利益当然是最好的。真的不好。钱可能不重要。

国内很多父母因为对儿童色情缺乏足够的认知和警惕,特别是小男孩的父母,提到儿童性骚扰性侵犯时,理直气壮地觉得“反正是儿子不用担心”,往往对于在公开场合暴露小孩身体的态度非常随意,比如让小男孩穿着开裆裤到处跑,在社交网络上大晒自己孩子的裸露照片,等等。

事实上,这些按照成人色情标准“挠边”的儿童色情爱好者,在传播、传播和意淫照片、视频中,都是现实中的真实个体,也是相对弱势的儿童。你愿意在儿童色情社区购买、出售、评论、幻想和玩你孩子的照片吗?如果你的孩子长大了,不小心在网上发现他们的照片是儿童色情,怎么办?更不用说很多儿童色情照片,在拍摄过程中可能会被猥亵、性侵。这些儿童色情制品的消费者中,有些人真的会采取行动。

这也是为什么搜集、持有儿童色情照片,也同样会在国外被判重刑的原因。儿童色情从来就不仅仅只是一些无害的、仅供消费的图片和影像。它的制作过程,本身就是对儿童进行性侵犯和性剥削的过程,特别是未成年人参与明显性行为的类型,几乎就是遭受性侵的铁证。比如1999年荷兰破获欧洲最大的一起儿童色情案里,缴获的上万张图片里,儿童最小的18个月,最大的9岁,其中包括被强奸的图片。

这些儿童色情照片会通过一些隐秘和隐蔽的渠道被买卖、评论、幻想和播放,然后通过色情网站悄悄传播到全世界。受害者也很难确定自己照片和视频的制作和持有者。没有人知道哪一天这些照片会浮出水面,会被无意中认出来。这种痛苦和恐惧几乎是一种日常的心理拖延,伴随着它

例如2014年在美国引起极大社会关注的Paroline案。这位出生于1990年的受害人Amy在八九岁时多次被叔父性侵并拍摄儿童色情照片,虽然性侵罪犯已被绳之以法,但是等2007年时,早已走出人生阴影的Amy却发现自己被性侵的童年照片在全国甚至全世界被成千上万人传播。她直接精神崩溃。随着照片的扩散,Amy无法继续自己的大学学业和生活,医生表示她心理上的影响可能会持续一生。2009年,Amy终于找到一位明确持有自己当年照片、并且已经认罪的儿童色情照片收集者,她把这位Paroline告上了法庭,并要求索赔。然而,Amy的照片在犯罪者收集的150-300张儿童色情图片里,只占2张。案件层层向上,惊动了国会、学术界和社会人士,并最终引起了对儿童色情图片受害人赔偿制度的讨论。

目前,即使在大多数虚拟儿童色情仍有争议的国家,儿童色情仍是一个高压禁区。然而,在国内争议较大的“李雷CP”,以及被网友指责的网站“郑泰天堂”,都涉及到了真实的孩子,而不是次要的虚拟孩子。

在英国、美国这些对虚拟儿童色情这块已有管制立法的国家里,对儿童虚拟色情制品已经具体到有“高度逼真”和“一般逼真”的划分标准。而作为其立法禁止儿童色情的依据,粗略而不完全地总结有以下几种:1、预防论:虽然没有真实的儿童受到伤害,但禁止却可以防止对儿童性侵犯的刺激或鼓励;2、市场论:即“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制售传播收集会助长儿童色情市场,让人为了牟利而伤害儿童;3、“去敏感化”风险论:一方面,对虚拟儿童色情产品习以为常后,似乎说明社会很多人对儿童有特殊偏好,恋童癖可以借此证明自己无异于常人,另一方面,当恋童癖用虚拟儿童色情物品来对儿童进行调教引诱时,会松懈家长和儿童的心理防御,甚至会引发儿童之间追求动漫色情文化的从众现象。

可悲的是,在这次事件后,关于儿童色情的舆论讨论中,仍然有那么多缺乏判断力的人。如此明目张胆的买卖和消费儿童色情,有非常高比例的网友认为这不是问题。

4、写在最后

虽然不同国家的国情和立法不同,但不能一概而论。但必须承认的是,我国虽然没有专门的立法,很多散见于各种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但相关法律法规在不断更新和补充。比如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性侵内容;2010年,两所高中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语音站制作、复制、发布、出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14岁以下儿童的内容作出了规定。互联网通信;13年,《关于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性犯罪的意见》出台。还有一些更前沿的尝试。比如浙江慈溪在2016年率先颁布了《未成年性犯罪者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该办法沿袭了美国登记、公开儿童性犯罪者信息的做法,被称为中国的“梅根法案”。

应对儿童色情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色情分级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区分开,从而杜绝一切“打擦边球”的行为,更好地保护性心理不够成熟的未成年人免于来自成年人的色情伤害。在打击儿童性侵害和性剥削问题的具体执行上,其实已经有很多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和思考。比如说应该区分和考量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对色情的不同接受程度,而不是一刀切全禁掉,等等。作为《儿童权利公约》决议草案的共同提案国之一,同时也是最早的缔约国之一,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和信心认为,我国完全能够在惩治儿童性剥削和性侵害的立法上,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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