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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案 最高检:养老、医疗等社保基金属贪贿案“特定款物”

导语:《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具体款项和材料”自2017年8月7日起施行 为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具体款项和材料”自2017年8月7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规定,贪污、救灾、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赠等特定款物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 但是,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实践中并不清楚 近年来,挪用、挤占社保基金案件频发,社保基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屡禁不止 各地检察机关查处了大量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贪污贿赂案件。 一些地方人民检察院要求对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进行最高检查 最高检学习经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七次会议通过,作出上述批复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范围 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挪用公款罪中“特定款物”的范围不同,应注意在实践中加以区分并依法适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齐麒麟认为,最高检的批复进一步明确了“特定款物”的范围,体现了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特殊保护,严格办理腐败案件和社会保障资金,旨在打击民生领域的腐败。受贿犯罪,保住老百姓的“救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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