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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拍 南宁一男子“随手拍”举报交通违法遭人反拍嘲讽 交警回应

导语:自2018年12月1日开始,《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违法有奖举报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南宁市民可以通过“随手拍”举报交通违法,不少市民踊跃参与,举报了不少交通违法行为。不过,最近一名市民拍摄交通违法的行为,却遭到了人肉和恐吓。昨天,网上流
自2018年12月1日开始,《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违法有奖举报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南宁市民可以通过“随手拍”举报交通违法,不少市民踊跃参与,举报了不少交通违法行为。不过,最近一名市民拍摄交通违法的行为,却遭到了人肉和恐吓。

昨天,网上流传着一段两个男人“互撕脸”关于举报交通违法和“专业举报”的视频。正如他们谈话中提到的,事件发生在南宁白云路凤凰岭路。让我们看看他们都说了些什么。

质疑者:你为什么不去民族大道偷拍?你为什么不去拥堵的路口偷拍,这个路口又不堵车,又没有干嘛,就是这个路口设置得不合理。又拍了又拍了,这宝马是吗?如果这里堵车,我都认了,这里又不是什么路口。

黑衣男子:不管什么时候,安全驾驶永远是第一位的,违法是不对的。

质疑者:我就不信你没开过车。

黑衣男子:我开车怎么样?十多岁的司机。

质疑者:十几年老司机了,没有过交通违法?是不是?

黑衣男子:没有,我没有自己的车。

质疑者:你拍这种,你告诉我,你有几个账号?

黑衣男子:你不用管这种事情,你就只管好好地开你的车,不要违法。

黑衣人:这种事你不用担心,好好开车就行了,别犯法。

视频截图

从这段画面中可以看到,不少司机在非机动车道违规右转,这些行为都被这名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拍了下来。

从视频中还可以听到,摄影师不断质问黑衣男子,“车辆在该路段右转时,并没有影响到其他人”,并认为该男子是“职业举报者”。

之后,有网友在微信群上人肉出拍摄男子的身份信息,并扬言要打击报复这名举报人。

黑衣男子:我对面的时候,一个“出租车小伙”说我又来偷拍了,所以我跟你说我光明正大的拍了。

质疑者:你牛你牛,我是不怎么样你,但是我不知道,改天有没有人怎么样你哦,是不是?

黑衣男子:不用说,人身威胁。

质疑者:又挨了,又来一辆车。

视频传到网上后,引发网友热议

有人觉得这种做法不应该鼓励

@负百度水:

这种举报出发点是损人利己,不仅不应该鼓励,应该制止。

@骆驼走在金字塔下:

做的没错,但以盈利为目的,内心很龌龊。

@悦丹智信:

和谐社会,若非作奸犯科,公民没必要监督公民,否则人人自危,社会会乱套。

一些人也表示支持

不违规就不会怕被拍了

@弗兰肯斯坦:

不爽的都是那些违法的,我不违反交通法规他能拿我怎么样?

@举杯浇花:

没错!不怕!就要这样。

@高三90:

举报有奖是交警队出的政策,被拍的有意见可以找交警队,这个兄台做的没毛病。

@CHA_N_ Hao:

只有用金钱的约束才能让司机更好的开车!

@ _ _ _傻笑:

如果你不去违反交通法规,他在哪偷拍跟你有什么关系呢?

@伤心月:

好,拍得好,有助提高公民素质,有震慑违法者的侥幸心理,有利于和谐社会和文明社会实现。政府给些钱也是他付出劳动的报酬。点赞,支持。

其他人认为

视频中出现的部分路段规划不合理

不熟悉路况

没有提前五六十米变道的话

转弯就会压实线

转弯会使线路变得紧凑

昨晚

南宁交警微发布连夜发布一篇文章

网友争议的核心问题

进行了解答

01

群众能否举报交通违法行为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条规定:“鼓励公民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设置举报电话和网络服务平台,接受公民举报。”因此,公民向交警部门提供线索、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是完全合法的。

02

坚决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第三款对维护举报人权益进行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非法阻扰举报人取证,破坏举报人的取证设备或者所取证据的”

以“人肉搜索”或“身份曝光”等方式,辱骂、侮辱举报人,甚至侵犯他人身份信息,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煽动他人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是严重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03

举报后是否直接处罚

有的网友认为,设立交通违法举报制度,让群众代替交警进行取证,“群众的取证就是处罚的直接证据”。这种认识并不正确。对群众提供的线索,南宁交警并未单一的直接作为证据使用。除了要对线索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外,还会在处罚前向被举报人进行问询,与线索中反映的违法事实进行印证,听取当事人申辩,申辩理由成立的,还会采纳申辩意见。

04

能否“偷拍”

关于暗拍的法定证据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已经明确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以偷拍、窃取记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的..”

可见,拍摄方式是公开还是隐蔽,不是证据是否合法的标准,是否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才是判断其是否合法的标准。如拍摄的内容仅为记录交通违法行为,拍摄的用途仅为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则拍摄是合法的。

05

是否侵犯公民隐私权

公民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如个人信息保密权、生活不受干扰权、个人事务决定权等。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车辆,处于公共环境,其交通违法行为构成破坏公共秩序,不属于个人隐私。

下面这个

正是这次网友争论的焦点

06

如何防止职业报告

目前法律上并没有对“职业举报”行为做出限制性规定,但这一行为违背了有奖举报办法鼓励全体市民共同参与交通管理的初衷,对此我们不提倡。

《举报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同一举报人每月有效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每人人民币30元奖励,每月奖金最高不超过600元。举报人领取当月累计最高奖金后,剩余未领取相应奖金的有效举报不作为下一个月奖励的依据。”这项规定限制了举报者每月的最高奖金,旨在防止专业举报者出现。

同时,《举报办法》第十四条第六、第七款对骗取奖金的行为也作出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奖金的;冒充获奖人骗领奖金的。”

交警部门将严肃查处违反举报规则、骗取奖金的所谓“职业举报者”,欢迎知情市民举报相关线索。

对于这事

你怎么想呢?

来源:“南宁交警微发布”、“南宁晚报”、“法治最前线”微信公众号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删除

编 辑:吉 吉

校对:刘辉

责任审核:黄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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