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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规定 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在哪里?——详细解读(四)

导语:2019年12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是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公布施行18年来首次、全面修改。由于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保留原有条文仅11

关于防止裁判突袭的释明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问题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即通过审理焦点问题的方式,使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问题有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辩论的机会,以此种方式实现释明目的。

在归纳焦点问题时,对于当事人未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的观点,也需要进行适当提示,以促使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问题能够充分、完整、全面地发表意见。

当然,如果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人民法院需要释明的内容本身即为争议焦点、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进行释明。

关于新的证据

新《民事证据规定》删除了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中有关新的证据的内容。民事审判实践中,除法律、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外,新的证据不再具有特别的含义,未在以前的诉讼过程中出现过的证据,原则上都属于新的证据。

关于举证责任

新《民事证据规定》与修改前相比,删除了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因这些能通过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解决,没有重复规定的必要。

新《民事证据规定》没有保留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七条关于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规定,实践中如果出现按照实体法律规定确定举证责任分配可能导致明显不公平情形的,由于涉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一条适用问题,可以通过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方式解决,而不能在个案中随意变更法律所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规范证人作证规则

新《民事证据规定》完善了证人具结制度、证人虚假陈述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

证人未出庭,证言直接不采信

第68条第3款: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申请证人出庭的截止日期

第69条第1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证人作证不得宣读书面材料

第72条第2款: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禁止干扰、威胁、侮辱、诱导证人

第73条: 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证人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第78条 第2款: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吴紫燕

编辑:李松带

供稿: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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